池文旅〔2021〕32号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九华山旅游市场宣传中心、财政处,平天湖旅游发展处、财经处:
现将《2021年度池州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所属旅游企业,认真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企业拓展旅游市场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旅游市场快速回暖。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6月22日
2021年度池州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拓展旅游市场,创新旅游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池州“一池山水·千载诗城”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全市文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开展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旅游营销行为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等涉旅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旅游市场接待奖
1.境内市场接待奖。对组织游览我市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在主城区住宿1晚以上的“二日游”、“三日游”和“四日游及以上”旅游产品,年接待量分别达到2000人、1000人和500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分别为:20元/人、30元/人和40元/人。
2.采风踩线考察奖。对经市文旅局审核批准邀请旅行商和媒体等来池州考察踩线和开展宣传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标准为:按300元/人/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不超过3批,每批次不超过20人,全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
3.新兴市场拓展奖。对在北京、辽宁、福建、河南、山东、湖北和香港、澳门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游览我市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在主城区住宿1晚以上的“二日游”、“三日游”和“四日游”以上旅游产品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河南、山东、湖北市场分别为30元/人、40元/人和50元/人,北京、辽宁、福建市场分别为40元/人、50元/人和60元/人,香港、澳门市场分别为50元/人、60元/人和70元/人。
4.研学旅行产品奖。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研学旅行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要求研学行程中含我市省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3个(其中主城区不少于1个)以上,且在市内住宿2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2000人以上奖励5元/人,5000人以上奖励10元/人,10000人以上奖励15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康养旅游线路奖。对组织游览我市“七日游”以上康养旅游线路产品,行程中包含2个(其中主城区不少于1个)以上池州康养旅游示范点(名单附后),且年接待量在300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50元/人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大交通营销奖
6.航空旅游奖。对组织推广通过九华山机场进出以包机形式100人以上、或正常航线同一航班30人以上的“三日游”以上产品线路,游览3个以上售票景点并在主城区住宿1晚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包机4万元/架次,每增加1个架次再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架次;航空团队100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铁路旅游奖。对同一个城市(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宣城和黄山等周边城市除外)一次性招徕200人以上游客乘坐高铁到池州站,组织游览我市3个以上售票景区并在主城区住宿2晚以上的市内旅行社给予奖励,奖励标准:1.5万元/次,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位。
8.游轮旅游奖。对组织旅游团队以游轮形式来我市游览的本市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年接待量500人以上20元/人、1000人以上25元/人、5000人以上30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位。
9.自驾车团队奖。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池旅游,并在我市停留2天1晚和3天2晚(其中在主城区住宿1晚)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市内外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同时组织20辆车6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0.3万元和0.5万元,30辆车1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0.6万元和1万元。
10.旅游直通车奖励。对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旅游直通车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年内开通6个月以上、每月不少于4班,年招徕游客1500人以上的按每个城市3万元予以奖励;
对组织开通市内旅游直通车的相关企业给予补贴,标准为:线路涵盖全市3个以上县区、全年开通不少于5条、每条线路开通不少于5班、全年不少于25班次按1.5万元/条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开通主城区旅游公交(或观光巴士)的相关企业按10万元/条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宣传推广奖
11.宣传广告奖。对报市文旅局批准备案,围绕我市“一池山水·千载诗城”旅游形象,在国内各城市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国省干道沿线和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景区资源和产品实体广告宣传的本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给予补贴,标准为:在市外投放的按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内投放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营销活动奖。对经市文旅局批准参加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的文旅企业给予人员差旅费和展陈费用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差旅费按每个企业每次1人补贴(演艺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附则
(一)对在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被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榜”等情形的企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对同一团队同时符合本办法多个奖励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一次;
(三)售票景区含乘坐电动车(小火车)和游船的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大愿文化园区及和齐山平天湖风景区及清溪河景区;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五)奖励申报、审核、审批等程序具体参照《2021年度池州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