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地方各级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确定有关省份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明确省级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其中: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
第九条 “三馆一站”个数参照全国文化文物统计资料最新年度数据测算。
第十条 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可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基本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上述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分担比例,按地区分为五档,第一至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分担80%、60%、50%、30%、10%,其中:第一档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档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第三档地区包括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第四档地区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地区包括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某省(区、市)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因素数额×基本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绩效等情况统筹核定各馆(站、中心)补助金额。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财政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财政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财政部文化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16〕2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地方各级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确定有关省份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明确省级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其中: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
第九条 “三馆一站”个数参照全国文化文物统计资料最新年度数据测算。
第十条 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可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基本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上述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分担比例,按地区分为五档,第一至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分担80%、60%、50%、30%、10%,其中:第一档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档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第三档地区包括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第四档地区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地区包括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某省(区、市)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因素数额×基本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绩效等情况统筹核定各馆(站、中心)补助金额。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财政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财政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财政部文化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16〕28号)同时废止。